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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96号原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正富,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婧,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启元,该司总经理。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启元,该司总经理。被告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循东,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