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周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周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新兴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宝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