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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扬知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开福网吧、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扬州市开福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扬知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开福网吧。法定代表人王芸,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明,扬州市开福网吧员工。委托代理人夏伟,扬州市开福网吧员工。被告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雄杰,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开福网吧、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黄 洋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