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且拒绝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