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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谭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业,;因赌博于2008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26日,被告人谭某用本人身份资料向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2×××75的标准双币金卡。被告人谭某于2008年8月16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之后进行了陆续的套现和还款,2010年8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1800元后未再有还款行为。此后广发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有效催收,其仍未有还款行为。截至案发,无法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本金达12640.35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归还广发银行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旖川、谭先球、谭劲毅、楼华锋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户明细,催收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曾因违法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案发后积极退赔欠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