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李某。被告:卓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卓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临海市公安局永丰派出所报案称被告卓某某诈骗其人民币63000元,现该局对被告卓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