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凤兰与陶凤仁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凤兰,陶凤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陶凤兰。委托代理人陶淑芬。被执行人陶凤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凤兰与被执行人陶凤仁(2012)永民执字第114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凤兰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农仲裁字(2011)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