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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昭仁,男,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梅应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史常州,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长梅,女,系史常州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史常州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昭仁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