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何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施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1个月内归还,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由二被告于2011年9月1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两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99年6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于1个月内归还,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某某、周某某归还原告施某某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洪惠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