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4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雷勇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9年9月23日,被告王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利率为2%,由被告王甲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自2011年下半年起,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只归还了30,000元,尚欠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诉请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甲辩称:借条虽系被告出具,但实际借款人系何雄伟,款项也是由原告交付给何雄伟的。另当初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由被告王甲填写且盖了手印的借条原件一份,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借条上载明:“今由王甲向诸暨枫桥诚信寄售行(陈某某)借人民币伍万元整,计50000元,特此为据。借款人:王甲”。该借条上盖有“月息按2分计算”的印某,在“伍万元整”、该利息印某、借款人“王甲”三处字迹上分别盖有手印三枚。对此,被告王甲质证认为,该借条的内容确系被告书写,但借款当时没有“月息按2分计算”的印某,不清楚上面的手印是否由其所盖。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主张借款当时未约定利息,无“月息按2分计算”的印某,对借条上的手印是否由其所盖表示不清楚,但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同时,经本院释明,被告代理人当庭与被告联系后明确表示不要求司法鉴定。故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本院审查借条原件,结合民间借贷一般规律,认为原告陈述符合客观实际,对该借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王甲向本院提供了何雄伟的陈述传真件一份,陈述上载明:由王甲向陈某某借人民币伍万元,其实是由何雄伟要求王甲代借的这伍万元,2011年11月份已经还30000.00元(叁万元整),余下20000.00元(贰万元整)2012年10月份左右偿还。原告王甲质证认为,本案实际借款人是被告,至于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借款与原告无关,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陈述系传真件,无其他证据可以核实其真实性,仅凭何雄伟的陈述不足以证实实际借款人系何雄伟的事实,故对该份陈述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综上对证据的分析,并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9月23日,被告王甲因需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2分,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09年9月23日,被告王甲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归还了借款3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甲归还该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辩称本案实际借款人系何雄伟及借款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原告未予认可,且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甲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被告王甲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交,被告应在履行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