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桂民申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叶建茂、谭大星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建茂,谭大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桂民申字第100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建茂,男,194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大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申请再审人叶建茂与被申请人谭大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来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建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金盛代理审判员 韦晓云代理审判员 李成渝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