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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泽田与陈晓波、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田,陈晓波,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7号申请人刘泽田,男,汉族,成年,新县。被申请人陈晓波,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新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职工,现住新县。被申请人杨萍,女,汉族,1967年8月出生,现住新县。新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萍在新县农业银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黄亚诚审判员 李新社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高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