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研瑞自动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黑龙江研瑞自动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52号原告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董卫屏,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卫群,该司员工。被告黑龙江研瑞自动化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炳双,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