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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维兰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兰,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郑维兰,女,汉族,1961年10月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刘晶,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时东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伟,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兰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兰以另行告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兰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郑维兰承担。审 判 长  李彦明审 判 员  沈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丽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