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杏马与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杏马,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刘杏马。被告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负责人袁新珍,该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杏马与被告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杏马与被告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已对双方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自行和解,原告刘杏马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杏马与被告曲周县峰煤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对本案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自行和解,原告刘杏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杏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杏马负担。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田红志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