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