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绘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黑山镇。2011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其丈夫曾某某(在逃)私自印制野广告四处张贴,以聘请酒店公关为名,对看到广告打电话咨询的被害人以缴纳押金、服装费、培训费、体检费等各种名义,先后诈骗被害人王某830元、赵某某3400元、罗某2400元、徐某某1200元、李某某3100元、胡某某1100元,共计人民币1203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赃款12030元存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害人赵某某、罗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胡某某陈述笔录、银行存款凭证、银行余额查询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黎某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已追回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