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石祥、王东娣等与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祥,王东娣,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王石祥,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313。原告王东娣,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329。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成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叶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博罗县。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兰。委托代理人孙国桢、马红娣,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石祥、王东娣诉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成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石祥、王东娣诉称,原、被告与被告经过协商,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博罗-GF-200-60419号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屋队后地段雅××花园××号的商品房,面积241.98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零叁佰柒拾陆元(290376元),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之日缴交现金叁万零叁佰柒拾陆元(30376元),余款贰拾陆万元分八年付清。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被告向原告开具相应��购房款收据及发票。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套商品房向原告交付使用。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已生效。随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负责人总是推诿说一定尽快办好,一直拖到现在仍未到房管局申报登记和办理房产证手续。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判决被告提供资料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园卢屋、李屋队屋后地段雅居花园A座7A号房的房地产权证;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原告现已付清购房款且该房已实际交付。本案楼盘是有预售许可��的,但没有到房管局备案,之所以没办到证是因为需要1期与2期一起办理房产证,本案楼房不存在一房多卖现象。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被告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屋队屋后地段雅××花园××房,面积为241.98平方米,总款为290376元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原告;2、被告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3、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付房款叁万零叁佰柒拾陆元,余款贰拾陆万元分捌年付清,每年付房款叁万贰仟伍佰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向被告支付房款127876元,有博罗县地税局出具发票予以证明;于2011年4月6支付房款162500元,有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房款现已全部付清。该房已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被告仍未能将该房的房产证办至原告名下。另查,原、被告所买卖的商品房,被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博罗-GF-200-60419号《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该房也已交付使用,原、被告现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该房的房产证办到原告名下,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按约定将该房的房产证办到原告名下,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王石祥、王东娣与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购买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园卢屋、李屋队屋后地段雅居花园A座7A号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30日内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上园卢屋、李屋队屋后地段雅居花园A座7A号房的房产证办理至原告王石祥、王东娣名下,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8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博罗县星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兴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巧琪曾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