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李春红与李春红、刘恩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李春红,刘恩平,王飞,韦秀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10号。负责人:高庆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锐,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纯友,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春红。被告:刘恩平。被告:王飞。被告:韦秀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全椒支行)诉被告李春红、刘恩平、王飞、韦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行全椒支行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全椒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文 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完颜绍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