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吴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3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申请人王某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挺理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