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孝凤与被告朱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凤,朱汉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吕孝凤,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汉瑞,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原告吕孝凤与被告朱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祖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孝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汉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孝凤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朱汉瑞离婚后仍交往,后因其在合肥市买摊位向我借款,我在其经营的工地务工其还欠我工资款,后经结算其于2011年1月27日立据欠我80000元,经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及具适格的原告主体。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佐证其诉称内容。3、本院出具的(2008)霍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上述欠款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个人债务。被告朱汉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吕孝凤(当时系被告)、被告朱汉瑞(当时系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后,2011年1月27日因故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到吕孝凤80000元人民币。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致成本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汉瑞离婚后欠其前妻原告吕孝凤债务由其立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00元欠款的诉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汉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孝凤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朱汉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