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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2011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9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黄X酒后驾驶陕X黑色X轿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光门桥口处时,适逢交警在此处执勤检查。经查,发现黄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案发时黄X血醇浓度为:214.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及其驾驶车辆的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艳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