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在徐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住徐闻县。被告:黎某,又名黎妃翠,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在徐闻县卫生局工作,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叶 零审 判 员 邹秀宏人民陪审员 骆信才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