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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庆兵与曹英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兵,曹英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朱庆兵,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曹英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英桥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曹英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明珠广场1#403室(产权证号:合产0018**)和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1#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3218**)登记在被执行人曹英桥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英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明珠广场1#403室(产权证号:合产0018**)和合肥市张洼路名景园1#1301室(产权证号:合产3218**)房屋各一套;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