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朱长林、亢贵珍等与吴一平、曾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长林;亢贵珍;朱亢梦莹;吴一平;曾牛;童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10-1号原告:朱长林,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亢贵珍,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亢梦莹,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长友,男,系朱长林弟弟。被告:吴一平,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曾牛,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童胜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林、亢贵珍、朱亢梦莹与被告吴一平、曾牛、童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亢贵珍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