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莲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伟青、王成与王成、沈方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青,王成,沈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叶伟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被告:王成。被告:沈方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青与被告王成、沈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伟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叶伟青负担。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