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方运输设备厂与被执行人程建超、程栓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北方运输设备厂,程建超,程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方运输设备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姜玉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程建超,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程栓庆,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北方运输设备厂与被执行人程建超、程栓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吉丰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8月3日申请备案执行),2009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09年12月20日中止执行,2011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2012年3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程建超银行存款173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0)吉丰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