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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夏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荣珍,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2年3月3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书面申请书,要求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