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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121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伟彬、杨炳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伟彬,杨炳全,何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12170-2号申请执行人:白伟彬,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贵明、高燕贞,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杨炳全,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桂芳,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白伟彬与被执行人杨炳全、何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炳全、何桂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以及支付从2011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白伟彬。案件受理费528.75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炳全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东村享有股份分红,本院已于2011年12月2日对其分红予以查封,并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扣划其股份分红款593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白伟彬分得2151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12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