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第00480号原告廖某某,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