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自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一旗、彭岚与王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一旗,彭岚,王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自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一旗,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岚,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罗一旗,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与彭岚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明,女,194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上诉人罗一旗、彭岚因与被上诉人王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一旗、被上诉人王俊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罗一旗、彭岚在一、二审中均否认在被上诉人出示的借条复印件上批注还款承诺、签名及盖手印。因此,借条复印件上批注的还款承诺、签名及盖手印的真实性有待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1)自流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海英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石政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古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