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复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杜某。被告时某。原告杜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扈朝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提出离婚并开出的条件原告无法满足,因做着离婚的准备,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我们都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2011年6月被告在法院提出离婚,8月原告母亲做手术前一天接法院传票,10月被告撤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杜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时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基础非常稳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此前是在冲动之下起诉离婚,经深思后,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就撤诉了。被告时某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了原告书写的保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于2000年认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被告于2011年6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10月26日被告以夫妻尚有感情为由撤回起诉。2012年2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利益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感情,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