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毛文清、周玉荣、郑州正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峰,毛文清,周玉荣,郑州正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被执行人毛文清。被执行人周玉荣。被执行人郑州正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毛文清,总经理。李高峰与毛文清、周玉荣、郑州正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1)郑黄证民字第13397号公证书和(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文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毛文清、周玉荣、郑州正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