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