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王寮镇军寨村*组。身份证号:6105281987********。被告杨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6月下旬经亲戚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按被告要求将户口迁至雁塔区余王碥村。婚后,余王碥村分配土地款,原、被告共获得九万元存于被告开户的卡里。此后,被告一直靠分配款生活,花费巨大。原告多次劝被告找工作,被告不但不听,反对原告张口就骂抬手就打。原告怀孕后妊娠反应严重,难以进食,被告又以原告不听话、难伺候为由多次打骂原告。原告为避免矛盾激化和受到伤害,回父母处居住。2010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打骂原告,原告为保证以后生活,经多方努力将应属原告的一半分配款4.5万元存在自己名下。但此后,被告多次以各种借口向原告要钱。因此,原告再次搬回父母处居住。2011年元旦,原告回其家被被告父母挡在门外,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当时怀有身孕,被告却对其连推带打并用脚踢,导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原告无奈拨打110并向妇联救助,均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原告遂于2011年2月6日向贵院起诉离婚,5月9日被判决驳回诉求,自判决送达至今,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也不让原告回家。至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村集体土地分配款应属原告的归原告所有,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共计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已给原告土地分配款5万元,上次判决后给原告打过电话但没人接,也去韩森寨找过原告没找到人,所以上次判决后再没见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同时表示原告户口是主要问题,只要原告转走户口,其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初,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张某曾报警求助,2011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也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表示有债务,并提出村上给村民每人发放4.5万元分配款,自己花去4万元,剩余的连同原告的部分全部给了原告。原告认可其名下已存有4.5万元,但只占全部分配款的60%,主张被告返还后来分配的40%土地分配款以及原告未带走的嫁妆折算成金钱共计5万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法庭当庭释明,双方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就上述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表、公民报警登记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又因为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导致感情裂痕无法弥合。原告2011年2月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之间无任何联系,更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关于准予离婚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双方在庭审中以及法庭指定期限内均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被告对此有异议可另案诉讼解决。至于被告要求原告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意见,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部分支付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 佳打印:石娟校对:赵永亮2012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