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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浔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胡某某,郑某某,徐甲,杨某某,徐乙,徐丙,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湖州市××号。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甲。被申请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丙。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徐甲。被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徐乙。被申请人:徐丙。被申请人:冯某。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胡某某、郑某某、徐甲、杨某某、徐乙、徐志良、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12年3月30日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胡某某、郑某某、徐甲、杨某某、徐乙、徐志良、冯某所属价值为1300万元财产(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予以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有限公司、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胡某某、郑某某、徐甲、杨某某、徐乙、徐志良、冯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