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黄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金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黄甲。被告:黄乙。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黄甲、黄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1日,被告王某某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5万元,被告黄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三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某某、黄甲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黄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告黄甲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王某某、黄甲的身份情况;3.户成员信息表,用于证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被告黄乙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黄乙的身份情况;5.借据及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王某某由被告黄乙担保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黄甲、黄乙均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黄乙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至今,三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黄甲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黄乙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依约应对被告王某某的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某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0年4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黄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某追偿;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王某某、黄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守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王玲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