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2012)清法执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清涧县乐堂堡乡李家沟村,农民。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清涧县宽州镇师家园则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清涧县乐堂堡乡李家沟村,农民。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该案案件款20500元,兑现给申请人贺某某20000元,下余500元申请人贺某某主动提出放弃,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都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文军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刘海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