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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3-11-20

案件名称

刘少云、刘惠明与郑亚玲、罗崇祥、华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少云,刘惠明,郑亚玲,罗崇祥,华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幼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惠明。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幼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亚玲。委托代理人:罗南建。原审被告:罗崇祥。原审被告:华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玲,该公司董事。申请再审人刘少云、刘惠明因与被申请人郑亚玲、原审被告罗崇祥、华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少云、刘惠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