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能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市能达物资有限公司,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41号申请人邯郸市能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陈培洲,该司总经理。申报人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生,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海巍,该司员工。申请人邯郸市能达物资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海楚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1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能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