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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智勇与施滋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勇,施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智勇,男,汉族,1978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施滋华,南,汉族,1955年10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施滋华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骋审判员 欧阳爱宪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