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刘书昌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