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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刘书昌审判员  刘书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