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崔宇与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宇,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崔宇。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爱风。系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宇与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宇于2012年3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宇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