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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彭冬美与谢明其他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冬美,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彭冬美,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明,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明银行存款或收入3095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其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