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675号原告朱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