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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海行初字第3号原告龙××。委托代理人黄培森,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华街**号。系原告龙××的丈夫。被告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廷仁,局长。原告龙××不服被告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3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梅燕审判员  吴雪梅审判员  张耀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思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