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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教良、吴志明等与董仁余、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教良,吴志明,郑友树,董仁余,吴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董教良。申请执行人:吴志明。申请执行人:郑友树。被执行人:董仁余。被执行人:吴晓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顺县人民法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210、211、212、255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教良、吴志明、郑友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仁余、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仁余在浙江省桐庐县购有房产(坐落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8幢1202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董仁余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8幢1202室房产(房产证号: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土国用2009第00157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池万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