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江峰与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峰,陈建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陈江峰,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建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峰诉被告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江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审 判 员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