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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江峰与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峰,陈建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陈江峰,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建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峰诉被告陈建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江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审 判 员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