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磁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慧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