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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涨,巩俊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潘建涨,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南新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俊涛,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1)兴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潘建涨申请撤回对被告巩俊涛的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已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巩俊涛价值30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刘宝川审判员  马亚秋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